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襄州 案例--两被告各按份承担责任

案例–两被告各按份承担责任
按份之债,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(等份或不等份)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、受领权的,为按份债权;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,为按份债务。找法小编通过下面的案例来详细解说。

  某市有一幢用院墙围起来的私人住房,原属陈某所有。1966年,陈某因历史问题被批斗,这幢房被没收。1982年,该市落实党的有关政策,对陈某予以平反,并发还抄没的私人财物,其中包括这幢私房。由于陈某早已逝世多年,法院将这幢私房的产权按各25%的比例平均分给了陈的四个合法继承人。四个继承人都在外地工作,该房处于无人居住、又年久失修的状态。1985年8月,一部分院墙坍塌,砸伤在墙边玩耍的邻居小孩子蔡某、邓某。蔡、邓两家为医治受伤小孩共花费医疗费656元,其它损失120元。这是一起因共有财产管理不当引起的赔偿债务。私人宅第的院墙,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份,由其引起的致人伤害赔偿应由产权主承担。由此,蔡、邓两家的医疗费和损失776元,应按各25%的比例向陈某的四个继承人讨索。

  根据以上案例,我们可以分析按份之债的成立,须具备以下要件:

  1、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

  在多数人之债中,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,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,均可成立按份之债。当债权人为多数时,为按份债权,当债务人为多数时,为按份债务。在按份之债中,可能是按份债权,也可能是按份债务,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,又存在按份债务。

  2、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

 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,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。在特殊情况下,因债的移转,如债权一部让与、债务一部承担,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。

 北京要债 3、债的标的为可分

  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,可以分为数个给付,而不损害其价值。当给付为物时,标的物须为可分;当给付为行为时,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

  行为。不可分的给付,不能成立按份之债。这里的“不可分”,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(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)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。

  4、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

  在债的关系成立时,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,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。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,此份额不能确定,则在当事人之间

  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;但是,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,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,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。

襄阳区位于鄂西北,地处汉水中游属南阳盆地边缘。境跨东经111.44″-112.23″,北纬31.46-32.28″,东接枣阳,西接老河口、谷城、南连宜城、南漳,北与河南省的邓洲、新野、唐河接壤。全县南北长江79.6公里,东西宽余77.2公里,总面积3226平方公里。襄阳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交通优势,历史上就有“南船北马”、“七省通衢”之称。现今,汉丹、焦枝、襄渝三条铁路在此交汇,襄阳刘集机场已开通飞往全国10多个城市的航班,316国道横贯东西,207国道纵越南北;襄阳区环抱襄樊市区,清澈的汉江水穿境而过,直达武汉长江;襄阳北靠晋豫大煤矿,上下有南阳和江汉两大油田,左右有丹江和葛州坝两大水电站,临近能源基地,处在最佳供电负荷范围之内;这种占尽地理、交通的种种优势,把襄阳同全国紧密联系起来,发展前景极为广阔。襄阳区幅员辽阔,地貌多姿,地势由四周向中部缓缓变低。构成汉江夹道向宜城开口的不规则盆地。北部为波状土岗地,南部为低山后陵区,中部为汉江和唐、白、滚、清河冲积平原,全区岗地面积占65.8%,低山丘陵面积占有13%,沿江河冲积平原占据21.2%。襄阳属北亚热带季风型大陆气候过渡区,具有四季分明,气候温和,光照充足,热量丰富,降雨适中,雨热同季等特点,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越的气候条件,年平均无霜期为241天,年均降水量878.3毫米。区境内日照充足,年均日照1987小时,年均气温15.1℃-16.9℃之间。